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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起诉
案号: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旬邑检刑不诉〔2021〕13号)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办理银行卡后转卖他人。
经查,现有陕西省旬邑县“井某被诈骗案”中电信诈骗被害人井某将被骗钱款96000元转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